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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红珍与戴保青、吴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珍,戴保青,吴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741号原告:陈红珍,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蓓蕾,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保青,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吴宝云,女,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珍与被告戴保青、吴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另辟途径为由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红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