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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陆建高与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高,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450号原告:陆建高,男,193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翟晨坤。被告: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高干。原告陆建高与被告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宫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建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