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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国华与南昌市隆鑫砂石有限公司、南昌赣昌砂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华,南昌市隆鑫砂石有限公司,南昌赣昌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4号原告:许国华,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南昌市隆鑫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细先,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9108386-7。地址:江西省进贤县李渡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委托代理人:万少锋,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赣昌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坚,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988677910。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办公楼4F中区。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国华诉被告南昌市隆鑫砂石有限公司、南昌赣昌砂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赣012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被告南昌赣昌砂石有限公司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16)赣01民终216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并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许国华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国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8元,减半收取计4944元,由原告许国华负担。审 判 长  余志远人民陪审员  黄金兴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