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毛遂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毛遂酒业有限公司,赵霞,常强,新乡市帝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534号申请人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8号B座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6690869Y。法定代表人陈彦亮。委托代理人李珏曦、丁亚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省毛遂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原黑公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7919386946。法定代表人赵霞。被申请娄彦春,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号*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74********。被申请人赵霞,女,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申请人常强,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申请人新乡市帝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津县石婆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9064757XW。法定代表人常强。申请人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毛遂酒业有限公司、娄彦春、赵霞、常强、新乡市帝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767591.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毛遂酒业有限公司、娄彦春、赵霞、常强、新乡市帝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767591.5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