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0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坤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山市坤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03279号原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1605H。法定代表人:尹喜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操超,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唐山市坤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注册号130221000047623。法定代表人:张业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坤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6630元,由原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