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娄海龙申请恢复执行李树君、田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海龙,李树君,田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娄海龙,男,38岁。被执行人李树君,男,45岁。被执行人田苗,女,40岁。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娄海龙与被执行人李树君、田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树君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娄海龙执行款9025.00元,申请执行人娄海龙自愿放弃此案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娄海龙与被执行人李树君、田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2)集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