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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建梅与熊龙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梅,熊龙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梅,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熊龙洪,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何建梅与熊龙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熊龙洪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建梅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熊龙洪支付借款56500元及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熊龙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龙洪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熊龙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熊龙洪的下落。现被执行人熊龙洪尚欠申请执行人何建梅借款56500元及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748元。经查,被执行熊龙洪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长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