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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远茂与丁渐荣、金新富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远茂,丁渐荣,金新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远茂,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渐荣,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金新富,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申请再审人王远茂与被申请人丁渐荣、原审被告金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远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因审 判 员  何小甫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双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