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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亚东诉姜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东,姜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443号原告周亚东,女,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姜宪军,男,1968年1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东诉被告姜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屈丰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天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