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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职工。被申请执行人: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地址:某省某市某区人民东路某号。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主动(2017)陕0429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2000元,案件标的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25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周锋审 判 员  成园园代理审判员  孙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