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元义与舒城县拓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义,舒城县拓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212号申请人:王元义,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舒城县拓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舒茶镇军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57354194.法定代表人:杨龙伍,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法调解的(2016)皖0405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舒城县拓源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员 蒋龙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存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