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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元义与舒城县拓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义,舒城县拓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212号申请人:王元义,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舒城县拓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舒茶镇军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57354194.法定代表人:杨龙伍,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法调解的(2016)皖0405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舒城县拓源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员  蒋龙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存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