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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金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3刑初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宝,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建昌县,捕前暂住烟台市芝罘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后在逃,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宝犯盗窃罪,并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黄金宝驾驶鲁E×××××号面包车在河口区义和镇王集村张某1养猪场内盗窃10头猪,经鉴定,价值6102元。2、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金宝驾驶鲁E×××××号面包车在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东侧华能一期风机A19号风力发电机西南侧盗窃张某2挖掘机油箱内柴油100升,经鉴定,价值575元。3、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金宝驾驶鲁E×××××号面包车在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东侧华能一期风机A19号风力发电机西南侧盗窃张某3挖掘机上的统一电瓶两块,经鉴定,价值1680元。4、2016年4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黄金宝驾驶鲁E×××××号面包车在河口区新户镇老鸦村王某水库房子处盗窃海尔牌空调一台、船用外挂推进器一台,经鉴定,价值6180元。5、2016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金宝驾驶鲁E×××××号面包车在河口区新户镇和平村南侧(夏某鸭棚的西侧)夏某1葱地盗窃870斤大葱,经鉴定,价值4350元。另查明,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金宝被抓捕归案,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赃物统一电瓶两块已扣押并返还失主,赃物海尔牌空调一台、船用外挂推进器一台扣押于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作案工具扳手一把、螺丝刀两把均移送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扳手一把、螺丝刀两把,赃物电瓶、海尔牌空调、船用外挂推进器照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送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建昌县公安局喇嘛洞镇派出所证明,被告人黄金宝户籍证明,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王某、夏某、田某、信某、张某4、孙某、薄某、张某5应证言,证人张某4辨认被告人黄金宝照片笔录,证人张某5应辨认被告人黄金宝及信某照片笔录,被告人黄金宝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金宝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对其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缴,对被告人黄金宝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黄金宝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金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于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的海尔牌空调一台、船用外挂推进器一台,由扣押机关返还王某;责令被告人黄金宝分别退赔张某1人民币六千一百零二元、张某2人民币五百七十五元、夏某1人民币四千三百五十元;扣押于本院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螺丝刀两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