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陈琪与张志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琪,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陈琪,女,生于1990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张志军,男,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陈琪与张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军诉讼前就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