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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陈琪与张志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琪,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陈琪,女,生于1990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张志军,男,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陈琪与张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军诉讼前就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