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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天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天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798号原告: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川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薛永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吉祥,经理。被告:吉林天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新兴街162号。法定代表人:田奎相,董事长。原告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天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3元,减半收取848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楚仙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