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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与穆×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穆×1,穆×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500号原告毛×,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穆×1,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穆×2,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穆×1、穆×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康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