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王琳等人诉王秀芝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王辉,王金花,王吉荣,王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69号申请人:王琳,女,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王辉,男,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王金花,女,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申请人:王吉荣,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申请人:王秀芝,女,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王琳、王辉、王金花、王吉荣诉被申请人王秀芝继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32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秀芝和王吉富共有的房产。二、查封担保人王保罗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