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大富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313号原告王大富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作出的《关于不老屯镇不老屯村王大富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经审查,被诉答复意见的内容涉及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大富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作出的《关于不老屯镇不老屯村王大富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润华审 判 员 曾 玮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