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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晓硕、杨腾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晓硕,杨腾虎,冯晓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晓硕,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腾虎,男,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冯晓乐,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上诉人冯晓硕因与被上诉人杨腾虎、原审被告冯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034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晓硕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晓硕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晓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冯晓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