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晓硕、杨腾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晓硕,杨腾虎,冯晓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晓硕,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腾虎,男,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冯晓乐,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上诉人冯晓硕因与被上诉人杨腾虎、原审被告冯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034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晓硕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晓硕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晓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冯晓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