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55号思明光电大楼4楼407、408、409。法定代表人:姚铭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法定代表人:陆玮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莅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2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司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55号思明光电大楼4楼407、408、409,依法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厦门市环东海域思明工业园二期,属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