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伟诉康晓明胡杜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康晓明,胡杜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女。委托代理人严曙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康晓明,男。被执行人胡杜知,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126600元(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照实计付利息从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为41800元,之后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为84800元),受理费7100元,执行费4505元,合计4382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晓明、胡杜知的银行存款4382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