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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广东新合铝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广东新合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071号之一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军,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灵,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合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耀,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凤君,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广东新合铝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01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紫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