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安、商玉梅诉被告景雪峰因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安,商玉梅,景雪峰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931号原告张金安,住辽源市。原告商玉梅,住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10委13组被告景雪峰,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安、商玉梅诉被告景雪峰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安、商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00元(缓交),不再收取。审 判 长 宋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