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进法与逄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进法,逄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133号原告:卢进法,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逄广良,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进法与被告逄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卢进法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进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进法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宁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