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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伟;张培军;杨晓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伟,张培军,杨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139号申请人赵伟,男。被申请人张培军,男。被申请人杨晓利,女,系张培军妻子。申请人赵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培军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XX万元止(账号:XX);对被申请人张培军(身份证号:XX)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河区管理部的公积金XX元(单位账号:XX;职工账号:XX)予以冻结。申请人赵伟提供担保人吕彦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今日花园小区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赵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培军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X××万元止(账号:X××)。二、对被申请人张培军(身份证号:X××)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河区管理部的公积金X××元(单位账号:X××;职工账号:X××)予以停止支付三年。三、对担保人吕彦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今日花园小区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052元,由申请人赵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赵伟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