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皇家不锈钢装饰店与李北雁、林丽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皇家不锈钢装饰店,李北雁,林丽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818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皇家不锈钢装饰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南路2号2座101铺,注册号440782600112805。经营者:李国柱。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景欣,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北雁,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丽婵,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皇家不锈钢装饰店诉被告李北雁、林丽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皇家不锈钢装饰店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皇家不锈钢装饰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72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皇家不锈钢装饰店负担。审 判 员 陈辉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易剑尧书 记 员 赵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