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强诉前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强,王有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189号申请人:韩强,男,1989年6月,汉族,江苏省人。被申请人:王有深,男,1962年5月生,汉族。申请人韩强与被申请人王有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189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王有深驾驶的辽C9688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王有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有深驾驶的辽C9688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波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徐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