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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楠与重庆宁朴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楠,重庆宁朴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676号原告程楠,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重庆宁朴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湖路3号1幢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L935H。法定代表人罗宁,重庆宁朴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原告程楠与被告重庆宁朴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程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