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执1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泉州市丰泽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泉州市丰泽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发国。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法定代表人洪清河。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13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泉州市丰泽区辖区内,且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正执行以泉州市丰泽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1381号裁决书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