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涛与欧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欧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202号原告:李涛,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被告:欧武龙,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原告李涛诉被告欧武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李涛负担。审判员 罗根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