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素霞与刘恒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霞,刘恒奎,科尔沁右翼前旗俄体镇义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995号原告赵素霞,女,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艳玲(系原告儿媳),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恒奎,男,53岁,汉族,农民。第三人科尔沁右翼前旗俄体镇义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霞诉被告刘恒奎、第三人科尔沁右翼前旗俄体镇义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恒奎、第三人科尔沁右翼前旗俄体镇义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素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