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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宪红与祝世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宪红,祝世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1号原告:杨宪红,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平,兖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世玉,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宪红诉被告祝世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宪红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宪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宪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杨宪红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