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宪红与祝世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宪红,祝世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1号原告:杨宪红,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平,兖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世玉,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宪红诉被告祝世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宪红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宪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宪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杨宪红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