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练明、邹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彭州市致和镇博迩斯家具经营部,胡练明,邹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56号申请人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黄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晏发成。被申请人彭州市致和镇博迩斯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彭州市致和镇百祥村六组。经营者胡练明,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胡练明,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邹娅,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彭州市致和镇博迩斯家具经营部、胡练明、邹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彭州市致和镇博迩斯家具经营部、胡练明、邹娅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州市致和镇博迩斯家具经营部、胡练明、邹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82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超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