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浚豪与刘通、鲁秀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浚豪,刘通,鲁秀琴,边硕凯,李慧玲,蒋琦,蒋正峰,孙昊天,王亚芳,隋浩瀚,路璐,商丘市第一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388号原告任浚豪,男,汉族,200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理人任磊,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通,男,汉族,2003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鲁秀琴,女,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边硕凯,男,汉族,2001年4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慧玲,女,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蒋琦,男,汉族,2002年1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蒋正峰,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和丰社区17号楼7号楼西户。身份证号码4123221977********。被告:孙昊天,男,汉族,2003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亚芳,女,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隋浩瀚,男,2003年7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路璐,女,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第一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民主路交叉口南150米路西。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04184061207。法定代表人:牛超,职务:校长。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原告任浚豪与被告刘通、鲁秀琴、边硕凯、李慧玲、蒋琦、蒋正峰、孙昊天、王亚芳、隋浩瀚、路璐、商丘市第一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通、鲁秀琴、边硕凯、李慧玲、蒋琦、蒋正峰、孙昊天、王亚芳、隋浩瀚、路璐、商丘市第一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浚豪撤回对被告刘通、鲁秀琴、边硕凯、李慧玲、蒋琦、蒋正峰、孙昊天、王亚芳、隋浩瀚、路璐、商丘市第一中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浚豪负担。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