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李仕军、周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李仕军,周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0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2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587239-2。负责人:陈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仕军,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周明霞,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邮储银行当涂支行)与被告李仕军、周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储银行当涂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当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运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春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