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04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185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男,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新庄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陈某饮酒后于2016年09月18日00时40分许,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民生路兴发路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陈某驾驶的粤LXXXX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无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该事故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陈永俦的谅解。 经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70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鉴于被告人未羁押,本院另行制作执行通知书执行。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梦莹(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