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韩宁宁与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宁宁,马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39号原告韩宁宁,女,41岁,1976年2月24日,汉族,地址:洮南市,联系方式:136XX****XX被告马武,男,47岁,1969年6月19日,汉族,地址:洮南市,联系方式:135XX****XX本院在审理韩宁宁诉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宁宁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宁宁撤回起诉。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之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