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锋诉被告蔡振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蔡振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583号原告赵锋,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蔡振峰,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锋诉被告蔡振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锋撤回对被告蔡振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赵锋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