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合力力·卡迪尔与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力力·卡迪尔,黄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第1097号原告合力力·卡迪尔,男,维吾尔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新疆博乐市青得里乡崩很特村曙光路北一巷*号,身份证号:6527011971********,联系电话:17799096464.被告黄春生,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博乐市小营盘镇三大队,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身份证号:652701196804251710.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合力力·卡迪尔诉被告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合力力·卡迪尔补充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力力·卡迪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合力力·卡迪尔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