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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文青与魏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青,魏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556号原告:李文青(曾用名李冬),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魏喜军(曾用名魏喜),男,46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李文青与被告魏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文青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青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周炳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志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