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美楠与管本维、唐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楠,管本维,唐金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005号原告:刘美楠,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管本维,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唐金球,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刘美楠与被告管本维、唐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处理的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美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刘美楠负担。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晨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