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根柱与李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柱,李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500号原告:杨根柱,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劲,山西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婷,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兴华街269号商务广场北区6号楼三层。负责人:任汉泽,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杨根柱与被告李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杨根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根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柱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根柱负担。审判员 范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武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