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潘斗友与熊安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斗友,熊安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763号原告:潘斗友,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熊安晖,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潘斗友与被告熊安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潘斗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斗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潘斗友负担。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