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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潘斗友与熊安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斗友,熊安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763号原告:潘斗友,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熊安晖,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潘斗友与被告熊安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潘斗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斗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潘斗友负担。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