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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与被告张思思、张雅玲、张清海、张仁义、陈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1537号 原 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黄毅腾,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诗灿,男,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 告 张思思,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张雅玲,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张清海,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张仁义,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陈丽娜,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诉 讼 请 求 1.张思思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6年12月20日已欠34731.05元),并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罚息、复息;2.张雅玲、张清海、张仁义、陈丽娜对张思思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思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至2016年12月20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34731.05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张雅玲、张清海、张仁义、陈丽娜对被告张思思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思思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30元,由被告张思思、张雅玲、张清海、张仁义、陈丽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