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815郝新荣、林建平与郝文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荣,林建平,郝文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815号原告:郝新荣,男,194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名(系原告之子),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林建平,女,195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名(系原告之子),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郝文彬,男,199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新荣、林建平与被告郝文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新荣、林建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新荣、林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郝新荣、林建平负担。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