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吕二军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二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吕二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294号原告:吕二军,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海六,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组织机构代码:07940907-8。负责人:张跃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丹,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吕二军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二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二军负担。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