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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王炜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王炜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878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浩鑫北门堤都D栋D81号负责人蔡大钧,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小伟,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炜灵,男,出生于1974年12月16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与被告王炜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