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656号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林永胜,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毅新,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鲁C×××××号大型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鲁C×××××号大型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