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根皇、徐碧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根皇,徐碧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491号原告: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刑信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龙炜,男,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兰凌,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皇,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徐碧良,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根皇、徐碧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根皇、徐碧良已主动向原告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尚欠的购房款,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16元,减半收取5158元,由原告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晓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