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清宇、刘雨煊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宇,刘雨煊,谭玉蓉,刘恩才,张仕菊,于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宇,男,生于2004年2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学生,住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普庵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2280220040223003X。申请执行人刘雨煊,女,生于2012年4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幼儿,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谭玉蓉(又系原告刘清宇、刘雨煊的法定代理人),女,生于1980年7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清宇、刘雨煊之母。申请执行人刘恩才,男,生于1952年6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张仕菊,女,生于1954年8月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址,系原告刘恩才之妻。被执行人于绍华,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刘清宇、刘雨煊、谭玉蓉、刘恩才、张仕菊申请执行于绍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绍华摔伤后患有重病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清宇、刘雨煊、谭玉蓉、刘恩才、张仕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