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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胡继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爱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默,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胡继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军,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豪,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继洪,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军,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豪,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胡继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泳东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冰童天慧 搜索“”